隨著納稅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推進,納稅信用的社會價值和社會影響力日益增強,成為納稅人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資產。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稅收營商環境,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現就進一步完善納稅信用評價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增下列企業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一)從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之日起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設立企業”)。評價年度是指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
(三)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
二、本公告第一條所列企業的納稅信用評價時限如下:
(一)新設立企業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辦理涉稅事宜的,稅務機關應在2018年4月30日前對其納稅信用進行評價;從2018年4月1日起,對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的新設立企業,稅務機關應及時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和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稅務機關在每一評價年度結束后,按照《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發布,以下簡稱《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限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三、增設M級納稅信用級別,納稅信用級別由A、B、C、D四級變更為A、B、M、C、D五級。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下列企業適用M級納稅信用:
(一)新設立企業。
(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
四、對納稅信用評價為M級的企業,稅務機關實行下列激勵措施:
(一)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
(二)稅務機關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
五、企業(包括新設立企業)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稅務機關應及時對其納稅信用級別進行調整,并以適當的方式告知。
六、除上述規定外,納稅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項按照《信用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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