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將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征收范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6〕129號)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對超豪華小汽車在零售環節加征10%的消費稅?,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株洲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30日
一、從事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的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未辦理消費稅稅種登記的,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辦理稅種登記。
二、2016年12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超豪華小汽車,應按月填報《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納稅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個工作日內,應持已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對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內容核對無誤后,復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納稅人。
對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備案以及未按規定時限備案的,應當繳納零售環節消費稅。(株洲聯正會計服務有限公司)
四、備案的汽車銷售合同中的“購車人、廠牌型號”等內容,應與納稅人交付實物時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中的“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廠牌型號”欄目內容對應一致。不一致的,應當繳納零售環節消費稅。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檔化妝品消費稅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6號)附件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