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助推金融企業加大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力度,近日,稅務總局發布公告,進一步放寬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條件,將實施簡易程序稅前扣除限額由30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進一步簡化了稅前扣除的證據材料,幫助化解金融企業信貸風險,緩解涉農企業和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涉農企業和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資金短缺是他們面臨的共同難題。由于這類企業貸款風險程度較高,金融企業對其發放貸款積極性不高。為此,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后出臺多項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金融企業化解和處置信貸風險,支持“三農”和中小企業發展。例如,2009年,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金融企業可以事先預估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風險準備金并準予全額稅前扣除。2011年,稅務總局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明確對金融企業貸款余額在300萬元以下的,實施簡易的稅前扣除操作辦法。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上述政策對解決涉農企業和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起到了促進作用,但貸款損失認定條件偏嚴,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企業對涉農企業和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積極性。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服務“三農”和中小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以及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要求,稅務總局進一步放寬了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條件。
此次對金融企業逾期1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調整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將實施簡易程序稅前扣除的限額由目前的30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二是將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證據材料簡化為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以及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追索記錄,金融企業不再需要出具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等證據材料。三是在原始追索記錄方面,只有單戶貸款余額在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之間的,才需要司法追索記錄來計算確認貸款損失并進行稅前扣除。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300萬元(含)的,即使沒有司法追索記錄,只要有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其他追索記錄之一,也可計算確認貸款損失并進行稅前扣除。
新政策自2014年度開始實施。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解釋,由于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方式是按季或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因此,2014年預繳期內未享受該政策的企業在年終匯算清繳時仍可享受。
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涉農企業和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生力軍,在促進經濟增長、擴大就業、促進創新和滿足人民群眾需求等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加強農村和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條件的進一步放寬,有利于提高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為涉農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注入新的動力,更好地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